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机化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分会”。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分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由负责农机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 及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生产 企业、经销企业、维修企业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 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农机化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
分会坚持服务“三农”,规范农机化服务组织行业管理,加强行 业内横向交流,反映会员意愿,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发挥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国农机化服务事业的 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中
国农机化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96 号农丰 大厦 1319 室,邮编:1001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调 查研究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探讨农机专业服务 组织市场化、产业化的理论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报告研究结果;
(二)研究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建设途径和模式,培育农机专业 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指导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改善资源 配置;
(三)参与协调农机作业服务、农机报废更新、节能减排等项目 研究,引导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开展优质品牌化服务,公平竞争,提高 服务质量;
(四)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提供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技术咨询、 市场信息、配件供应、维修保障等服务和指导,引导、协调农机科研 和生产销售者更好地为使用者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经验交流和 互助活动,传播先进经验技术,加强行业自律;
(六)协调与相关协会的工作,为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化质量监 督管理、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提供服务;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由农机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农机服务的 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农机生产、经销、维修企业等方面单位或社 会团体等组成。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作 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 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应及时通知本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农机社会化服务事业的人士。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在分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分会有权对不参加本分会 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的会员,予以劝退或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合 法方式选举委员组成分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每届 5 年,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或罢免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分会会费标准;
(四)审议分会工作重点、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五)决议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 定总站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在分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为 行使相关职能,并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交由委员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由中国农业机械化会协会统 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 本会工作,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 2013 年 1 月 23 日第一届一次分会委员会 表决通过。
发布日期:2024-03-22 14:19:36 提交人: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