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分支机构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章程和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换届、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换届、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依托在秘书长单位,依托单位须为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当的活动经费。分支机构也可由协会代管。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交叉、不重复;
(三)有二十家以上的会员单位;
(四)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分会名称、申请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业务范围、会员组成、拟任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公场所);
(二)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国家企事业单位在职副处级以上或国家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副局级以上干部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管理办法草案。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管理办法,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八)应当由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届满前2个月,需将经该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上报协会秘书处。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届次,拟任副秘书长以上级别人员建议人选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换届工作。换届完成15个工作日内,由协会秘书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换届结果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进行换届选举,出席和表决人数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需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内容及原因,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将予以撤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分支机构;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
第三章 登记证书、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再颁发登记证书;对已有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已有印章的可继续使用,且仅限印发一般文件使用,带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类文件不得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
如分支机构名称变更或撤销,应将印章交回协会销毁。
没有印章的分支机构不再刻制印章,其对外发文应按照协会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发文文号,统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分支机构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四)捐赠与资助;
(五)协会统筹补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其经费收支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收支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交纳管理费,具体额度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经费的收支须遵守协会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成立组织机构后,正式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类别和内容、承办事项,应与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活动类别一致,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及外事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至少提前1个月;外事活动至少提前6个月。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如: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XXX分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组织联合开展活动,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活动,协会应作为该活动主办单位,相应的分支机构为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活动两次。常规性信息交流服务、发展会员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表彰、评比、达标或奖励(简称表彰),必须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其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预审,对其状态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协会可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限期整顿停止活动或撤销等手段予以处罚。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二)未经协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
(三)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
(四)连续两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4-03-25 14:26:35 提交人: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